中国式“对赌”

创投
2019
03/30
07:09
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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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科创板在进博会上被提起一直到 1 月 30 日晚相关文件发布,整个进程的 116 天牵动着许多人的心。3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10 点就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作出答复:

"PE、VC 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注册制的开放并未能解救 " 对赌协议 ",或者说对赌协议并不能解救 " 科创企业 "。

我国对赌案件情况

我国市场对 " 对赌协议 " 的关注起源于 2009 年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 海富投资 ")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甘肃世恒 ")之间增资协议纠纷案。这一案中海富投资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世恒、甘肃世恒的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 迪亚公司 ")、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某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投资以现金 2000 万元对甘肃世恒进行增资,同时在协议第七条第(二)项约定:

如果甘肃世恒 2008 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 3000 万元,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投资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2008 年实际净利润 /3000 万元)× 本次投资金额 "。签署合同之后的第二日海富投资便将 2000 万给予甘肃世恒,然而两年后甘肃世恒的实际利润仅 3 万不到,海富投资便据《增资协议书》将另外三方起诉要求支付补偿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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