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监管”还是“区块链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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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1/09
11:25
价值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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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战略咨询部主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第一部针对区块链的监管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区块链新规”)本来是一枚探路石,结果却成了“飞来石”。这固然是业界长期以来紧张情绪的发酵,却也根源于人们对区块链监管的普遍怀疑。而要平息这场风浪,我们就必须从其源头——区块链新规开始。

探求区块链新规的真意

区块链新规究竟指向何方?从其第一条和第二条来看,似乎只要“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就会落入区块链新规的规制范围。由于区块链与生俱来的信息记录、传递和交换功能,人们担忧任何使用区块链的业务均属于被规制对象。然而这可能是一个误解。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信部政函[2002]180号),所谓“互联网信息服务”,即向公众有偿或无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站向用户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上广告、制作网页以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对“信息服务业务”的范围进一步界定,其包括了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这里前几项业务都不难理解,需要说明是最后一项“信息保护和处理”。根据其释义,它指的是“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显然,不论是炙手可热的发币,还是将区块链应用于支付结算、票据交易、版权保护、供应链管理等金融或非金融领域,均不属于上述“信息服务”的范畴。这种对“信息服务”的狭义理解,与区块链新规第一条所申明的法律依据相一致,这意味着其针对的主要是《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的“信息内容”,而非业界所担忧的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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